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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作业管理制度

管理 制度 规章 规范 DOCX   6页   下载0   2024-10-09   浏览40   收藏0   点赞0   评分-   4478字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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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有效控制危险作业造成人员伤害,规范作业流程,特制定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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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部门及外包施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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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3.1 EHS:环境、健康、安全
3.2 EHS执行员: 由部门指定,在本部门内执行环保、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员,
作为与公司环安组工作联系的窗口。
3.3 高危作业:指对作业者本人和他人有较大危险,可能造成设备、财产较大
损失的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
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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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4.1 环安组、EHS执行员、各部门经理、主管执行本制度
4.2 环安工程师、总监负责审批高危作业申请单。
4.3 各部门EHS执行员负责本部门高危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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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5.1 需要高危作业的部门由本部门EHS执行员准备好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填写《高危作业申请单》递交环安组申批。
5.2 环安组接到高危作业申请单后先验证作业人员证件的真伪,然后去现场查
看环境是否具备作业条件,再审批申请单。
5.3 高危作业申请单签批完成后,部门EHS执行员确认各项作业要求、施工器具、
安全装备是否准备齐全、妥当,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4 EHS执行员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5.6 对无《高危作业申请单》擅自从事作业的,对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按
《EHS奖罚制度》处罚。
5.4 作业要求
5.4.1动火作业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
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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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
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
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
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
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
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0)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
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1)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4.2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2)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
行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须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
施工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
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
(7)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8)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
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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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9)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
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取得联系。
(10) 登石棉瓦、瓦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以固
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1)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
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
专人负责联系。
5.4.3 起重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高危作业
申请单》。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
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环安组审查,报总监
和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
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
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
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
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
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
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
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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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有效控制危险作业造成人员伤害,规范作业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 危险作业部门及外包施工商 。 定义 3.1 EHS :环境、健康、安全 3.2 EHS 执行员 : 由部门指定,在本部门内执行环保、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员,作为与公司环安组工作联系的窗口。 3.3 高危作业:指对作业者本人和他人有较大危险,可能造成设备、财产较大损失的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 职责 4.1 环安组、 EHS 执行员、各部门经理、主管执行本制度。 4.2 环安工程师、总监负责审批高危作业申请单。 4.3 各部门 EHS 执行员负责本部门高危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跟进。 程序 5.1 需要高危作业的部门由本部门 EHS 执行员准备好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填写《高危作业申请单》递交环安组申批。 5.2 环安组接到高危作业申请单后先验证作业人员证件的真伪,然后去现场查看环境是否具备作业条件,再审批申请单。 5.3 高危作业申请单签批完成后 , 部门 EHS 执行员确认各项作业要求、施工器具、安全装备是否准备齐全、妥当,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4 EHS 执行员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5.6 对无《高危作业申请单》擅自从事作业的,对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按《 EHS 奖罚制度》处罚。 5.4 作业要求 5.4.1 动火作业 :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 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20% 。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 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
高危作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