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有效控制危险作业造成人员伤害,规范作业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
危险作业部门及外包施工商
。
定义
3.1
EHS
:环境、健康、安全
3.2 EHS
执行员
:
由部门指定,在本部门内执行环保、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员,作为与公司环安组工作联系的窗口。
3.3
高危作业:指对作业者本人和他人有较大危险,可能造成设备、财产较大损失的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
职责
4.1
环安组、
EHS
执行员、各部门经理、主管执行本制度。
4.2
环安工程师、总监负责审批高危作业申请单。
4.3
各部门
EHS
执行员负责本部门高危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跟进。
程序
5.1
需要高危作业的部门由本部门
EHS
执行员准备好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填写《高危作业申请单》递交环安组申批。
5.2
环安组接到高危作业申请单后先验证作业人员证件的真伪,然后去现场查看环境是否具备作业条件,再审批申请单。
5.3
高危作业申请单签批完成后
,
部门
EHS
执行员确认各项作业要求、施工器具、安全装备是否准备齐全、妥当,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4 EHS
执行员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5.6
对无《高危作业申请单》擅自从事作业的,对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按《
EHS
奖罚制度》处罚。
5.4
作业要求
5.4.1
动火作业
: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
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20%
。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
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
高危作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