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
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
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
:
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
:
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
:
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
5禁火区:
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
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
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职责
和资质
4.1 职责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
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4.1.2 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
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