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公司
(厂)
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东设施等。
第三条
管理职能
(一)机动能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物资供应部负责特种设备供应质量管理。
(四)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相应工程的配套技术管理。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
公司
(厂)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对于新进特种设备验收,应由物资供应部、机动能源部、安全环保部、使用单位或部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应当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完
毕,由机动能源部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方能交付使用部门、单位使用。
第六条
特种设备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安全环保部应当向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七条
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机动能源应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且作好记录。公司
(厂)
每季度应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如无具有特种设备检修资格人员,必须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联络供应厂有关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机
XXX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