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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

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安全 DOCX   4页   下载0   2024-12-03   浏览3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810字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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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等实《
2016-2020 2016100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 立、健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
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
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
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 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
检查工作 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
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
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
单位职业卫 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
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 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
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
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
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 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 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
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
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 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对产生严
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
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 骗。用人单位
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
不得因此解 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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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包括哪些?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国办发〔2016〕100 号)中关于“探 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的有关要求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 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 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 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 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律、法规,依
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