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
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
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
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
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
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
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
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