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
厂
职业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
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
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
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进行日常监测;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由本厂职业
卫生管理部门、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
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
工作。
(二)本厂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
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
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
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
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三)本
厂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
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本厂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