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和定义
1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是指:因生产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数,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
排土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职责
1
项目部生产技术部对作业现场实施策划、安排、监督执行等管理,当发生变化时及时回顾并更新,所属各部门为现场管理的执行部门;
2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总则
1.1
施工现场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
GBl4161
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1.2
所有新进入矿山现场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
72
小时的
“
三级
”
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3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1.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
(
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
。
1.6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8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1.9
所有的电力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1.10
使用的穿孔、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1.11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
露天采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