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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 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 操作规程 DOCX   9页   下载0   2024-11-23   浏览1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4195字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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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1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是指:因生产场所进行
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数,容易
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
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
排土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职责
1
项目部生产技术部对作业现场实施策划安排、监督执行等
理,当发生变化时及时回顾并更新所属各部门为现场管理的执行部
门;
2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总则
1.1
施工现场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
其可的事,设的、
GBl4161
要求
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1.2
所有新进入矿山现场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
72
小时的
三级
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
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
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3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
专人带领。
1.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
(
医疗用
麻醉剂除外
)
1.6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
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
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8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
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
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1.9
所有的电力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
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1.10
使用的穿孔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
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1.11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
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
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
有人
作业,不准送电
的警示牌。
1.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
(
2m)
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
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1.13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1.14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1.15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
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
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1.16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
(
线
)
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1.17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
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
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1.18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
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
以下,应不小于
1.5m
——3kV
lOkV
,应不小于
2.Om
——
高于
lOkV
,应不小于
3.Om
1.19
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爆破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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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1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是指:因生产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数,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 排土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职责 1 项目部生产技术部对作业现场实施策划、安排、监督执行等管理,当发生变化时及时回顾并更新,所属各部门为现场管理的执行部门; 2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总则 1.1 施工现场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 GBl4161 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1.2 所有新进入矿山现场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 72 小时的 “ 三级 ” 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3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1.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 ( 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 。 1.6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8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1.9 所有的电力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1.10 使用的穿孔、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1.11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
露天采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