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1.18 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契约情节严重者。
3.2.2.1.19 连续三次绩效考核均处于 E 等者。
3.2.2.1.20 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经公司认定应处以免职者
3.2.2.2 记大过:
3.2.2.2.1 违抗合理命令或贻误工作情节严重者,或与客户争吵屡诫不改者。
3.2.2.2.2 疏忽职务,泄露机密或谎报事实,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3.2.2.2.3 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酿成重大意外灾害者。
3.2.2.2.4 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发者。
3.2.2.2.5 浪费公司人力、财力、物力致公司蒙受意外损失情节重大者。
3.2.2.2.6 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屡诫不改者。
3.2.2.2.7 遇有非常变故,故意规避,致公司蒙受损失重大者。
3.2.2.2.8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酗酒滋事者。
3.2.2.2.9 违反公司纪律,扰乱公司秩序情节重大者。
3.2.2.2.10 行为不检,影响公司荣誉情节重大者。
3.2.2.2.11 无中生有,捏名诬控同事者。
3.2.2.2.12 其它违纪行为经公司认定应记大过者。
3.2.2.3 记小过:
3.2.2.3.1 怠忽职务或泄露机密或谎报事实,致公司蒙受损失较轻者。
3.2.2.3.2 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公司蒙受损失或意外灾害较轻者。
3.2.2.3.3 疏忽监督致所属人员有舞弊情事,经查明属实者。
3.2.2.3.4 破坏公司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3.2.2.3.5 擅离职守,情节较轻者。
3.2.2.3.6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2.2.3.7 遇有非常变故,故意规避,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较轻微者。
3.2.2.3.8 为他人违规故作伪证者。
3.2.2.3.9 在工作时间内卧睡或伏睡者。
3.2.2.3.10 调职办理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按期办妥者。
3.2.2.3.11 其它违纪行为经公司认定记小过者。
3.2.2.4 记申诫
3.2.2.4.1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怠忽工作者。
3.2.2.4.2 怠忽职守,办事敷衍,情节轻微者。
3.2.2.4.3 在工作时间内打盹者。
3.2.2.4.4 行为不检、不守秩序、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3.2.2.4.5 疏忽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轻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