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电气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条 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2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
3条 掌握电气检修工作的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方法,掌握常用电气设备、仪表、工具和绝缘用具的使用方法,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
4条 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的防灭火知识。
第
5条 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必须有2人以上的人员方可从事检修工作。
第
6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二、工作前的准备
第
7条 施工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宣读工作票、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措施,讲清现场情况、工作内容、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第
8条 检修前应对检修使用的工具、仪器、仪表和材料配件进行清点,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第
9条 检修变电所设备、设施时,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及值班负责人一起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停电部位、带电部位、运行方式及工作区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然后施工负责人才能将工作人员带入现场工作。
三、检修作业
第
10条 到变电所检修,检修部位停送电应与值班人员联系,由值班人员操作。
第
11条 在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对设备进行送电时,应向值班司机说明工作票的内容,检修完后,应交代检修情况。
第
12条 有起重和运输工作时,应设专人负责,事先有措施,工作时有专人指挥,禁止乱指挥和擅自行动。
第
13条 对有联络的电源和可能返送电的电源,停送电时应详细检查,将可能返送电的电源停掉,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有条件的要加锁。
第
14条 一切易蚀、裸露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加保护罩或遮拦,以防触电。母线和其他带电导体外露的配电装置,送电后必须挂牌标明“小心有电”字样。
第
15条 设备运行时不准检修。对比较复杂的控制系统检修,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针对具体设备、系统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
16条 在停电后的高压设备上检修时,在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第
17条 测量电缆、电容器及具有较大电容量的设备绝缘电
阻后,必须将被测部位及时进行放电。
第
18条 使用外接电气仪表,对高压系统进行参数测量时,要在安全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例如使用适当绝缘工具,使互感器二次可靠接地,防止电流互感器开路等措施)。
第
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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