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保证检维修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检维修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维修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检维修作业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部负责制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开停车方案、检维修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队伍组织协调、施工进度考核及项目验收。
第六条:
车间是检维修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生产部编制年度综合检维修方案,检维修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培训、作业现场秩序维护、安全监护、质量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以及日常检维修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综合检维修过程中所需物资的申报、废旧物资申请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检维修计划
第七条:
公司实行临时抢修、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相结合的制度,按计划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公司根据季节温度变化、生产工艺设备完好程度、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检维修时间;车间根据生产工艺、设备完好程度确定日常检维修时间。
第八条:
年度综合检维修由车间会同生产部制定检维修方案,报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实施;
日常检维修由车间制定检维修计划报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批
准后,由车间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检维修作业及开停车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前期管理
第十条:
车间应会同生产部编制综合检维修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安全措施、承包商管理、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等相关内容;安全、消防、环境、职业病防护、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设备、设施也应纳入综合检维修方案。
第十一条:
检维修工程选用承包商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第十二条:
承包商应与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施工协议,车间不得允许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的承包商进入厂区作业。
第十三条:
车间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培训教育,承包商应同时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进行施工作业。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厂内其他规章制度等;
2、检修作业现场和过程中
某公司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