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目 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承包商
资格审核、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加强公司对
承包商
的安全监管,控制与外包工程有关的安全风险,防止由于外包工程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在本公司内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油漆、保温、防腐、加工、土建等工程项目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相关的职责部门。
第
三
章:职 责
第四条:
综合部负责
承包商
资格审查、风险识别的组织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方案的安全措施审定。
第五条:
车间、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检查出的隐患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发施工方进行整改并闭环管理。
第六条:
生产部负责
承包商
资格审查与风险评价,承包商施工方案审核、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承包商队伍协调组织、施工质量监督、进度考核及项目验收、作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的入厂培训;
车间为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告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监护等工作。
第八条:
车间班组派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监督及作业监护工作。
第
四
章:承包商选择
第九条:
综合部、生产部应对新进入公司的
承包商
进行资格审核和风险评价。
第十条:
综合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承包商
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价应填写《
承包商
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价表》。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应审查供应商的如下资料:
1、
承包商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要求的其他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外包工程是否在
承包商
取得的安全许可范围内;
3、
承包商
提供的工程建设质量及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公司安全生产需要;
4、
承包商
以往的安全业绩表现。
第十三条:
风险评价应识别
承包商
可能存在的如下风险:
1、
承包商
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外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公司安全生产需要;
3、施工过程有无有效的安全监督;
4、售后服务是否具有保障。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根据
承包商
资格审核、风险评价结果,建立《合格
承包商
名录》,将合格
承包商
纳入名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部应建立合格
承包商
档案,档案包括资格审核、风险评价等资料。
第十六条:
《合格
承包商
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