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
制度
1
、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
承包
商,确保
施工、生产、质量的安全
,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工办负责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
3.2
行政部负责后勤物资的供给;
3.3
各车间、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归口管理。
4
、控制程序
4.1
资格预审
4.1
.1
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
1.
2
总工办组织
其它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
总经理
,经
总经理
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
1.
3
总工办
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
1.
4
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
4.2
作业监督
4.2.1
总工办
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
安全措施;
4.2.2
承包商人员涉及到
动
火、
临时
用电、登高、吊装
、动土、断路、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
等作业时应到
安全环保部
,办理相应的
安全
作业许可证,
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下才能作业
;
4.2.3
总工办
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4.3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
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
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3.2
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
总工办
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
公司设备,但紧急情况可先使用我公司
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
,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和照价补偿
。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3.3
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
保安
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阻火器,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
总工办
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3.4
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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