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眼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
(二)要按要求进行装药,要装实,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三)炸药和雷管要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要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级别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四)保证炸药和雷管质量合格,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五)要按规定处理瞎炮,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制度要严格,要实行“一炮三检查”(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七)要设专职的放炮员,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八)放炮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九)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并保证放炮器材合格。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放炮时,要按该巷、面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定采取警戒措施。(十一)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另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十二)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三)放炮母线、和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四)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十六)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及当班未用完或领药管后当班未进行爆破的爆炸材料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
(十七)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
井下爆破的38条铁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