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条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由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
2条 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
二、安全规定
第
3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水文观测资料。
第
4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
三、观测准备
第
5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
6条 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
第
7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姓名。
第
8条 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四、水文地质观测
(一)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
9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
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
第
10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第
11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
第
12条 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
13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下列地段网点进行观测: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疏干边界或隔水边处。
第
14条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钻孔、井、泉观测流量。
第
15条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第
16条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
17条 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直径20厘米的雨量器,或与雨量器口径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计雨量计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清
除盛水器内的淤杂物,擦洗自计雨量计的虹吸管。需每日调整自计钟、换自计纸、添加墨水、观测仪器运转情况。
观测
某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