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
℃
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部负责利于高温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选用;制定综合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保证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要求,并确保高温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车间负责本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应对车间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用人单位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车间应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切实有效的防治及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应优先采用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应保证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要求,保证高温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车间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条:
公司向从业人员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人员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中暑急救药品。
车间应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车间应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减作业人员工资。
第十二条:
车间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
℃
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
某公司防暑降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