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及进入公司所属范围内作业的承包商和外来施工单位。
3 职责
3.1安全主任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修订,负责检查和监督本规定在公司所属范围的执行情况和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3.2作业单位负责三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填写;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的检查;脚手架的搭建和检查;高处作业方案的制定、作业许可证的存档;检查各类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3 作业人员的职责
3.3
.1
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录2)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3.2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现场(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3.3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3.4
负责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和通讯工具;作业期间服从生产单位的指挥。
3.3.5
对违反本运行控制文件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3.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4 所有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主动制止违章行为,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
4定义
4.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
)有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3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a)当高度h为2
-5m
时,半径R为
2m
;
b)当高度h为
5m
以上至
15m
时,半径R为
3m
;
c)当高度h为
15m
以上至
30m
时,半径R为
4m
;
d)当高度h为
30m
以上时,半径R为
5m
;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4.4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和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4.5高处作业的级别
4.5.1
高处作业高度在2
-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5.2
高处作业高度在
5m
以上至
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5.3
高处作业高度在
15m
以上至
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5.4
高处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 工作程序
5.1 进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2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
某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