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
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
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
临时用电
作业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
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
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各类特殊作业
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