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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 制度 规章 安全 DOCX   6页   下载0   2024-10-24   浏览18   收藏0   点赞0   评分-   4654字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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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坤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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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
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
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
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受限,通不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害物质缺氧,对
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
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
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
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
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
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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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
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 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 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
第十三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 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业许可证保存期
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 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节 火作业
第十六 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证方可进
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 动火作业分级、时限
(一)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二)动火作业时限:特级 8 小时,一级为 12 小时,二级为 72 小时。
第十八 动火区划分
(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
(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 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
(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特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和装置、酸碱储罐本体或相关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化学品仓库等区域。
(三)一级动火作业:在污水处理区域、酸碱储存区域以及输送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 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还应执行
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二级动火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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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特级:初审(申请部门班长以上人员)-复审(环安部)-终审(公司领导)
(二)一级(申请部门班长)-复审(申请部门主任)-终审(环安部
(三)二级:初审(申请部门班长)-复审(申请部门主任)-终审(环安部
第二十四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
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是涉及特级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待动火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
清洗置换,并经动火分析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 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人员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5%(体积分数)
(二)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2%(体积分数)
第二十八条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护隔
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九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第三 使用气焊割动火业注意事项:气瓶与炔气瓶间应不小于 5m,两瓶与
火作业地点间距应不小于 10m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器气瓶应有防倾倒设施,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动火临时用电
等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有关动火、临时用电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限:8 小时。
第三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初审(申请部门) -终审(公司领导)
第三十五条 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
隔离。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方法。
第三十六条 作业前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悬挂“禁止合闸”类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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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 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 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 临时用电 作业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 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 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 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各类特殊作业
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