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架棚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架棚支护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
2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3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规定
第
4条 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
3、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4、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
5条 施工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
6条 支护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善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
7条 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
第
8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临时支护;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
依次进行。
第
9条 在倾斜巷道内架棚,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必须迎山有力,严禁支架退出。
第
10条 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敷设防倒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
11条 对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班检和抽检制度,隐蔽工程要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单。
第
12条 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棚的方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
13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的上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
14条 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
1、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
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3、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4、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
5、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
6、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
15条 背帮背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必须加楔打紧,背板两头必须超过梁(柱)中心。
第
16条 底板是软岩(煤)时,要采用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
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
17条 采用人工上梁时,必须手托棚梁,稳抬稳放,不要将手伸入柱梁接口处;采用机械上梁时,棚梁在机具上应放置平
某煤矿架棚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