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
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主要包括: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面罩、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正压空气呼吸器、耐油手套,以及个人保健品等。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综合部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工作,安全环保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车间、部室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及定期检查、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员工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未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时,员工有权拒绝存在发生职业风险的作业。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和强度,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安排专项经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
1、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毒物种类配置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
2、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为岗位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的实际需要配置劳动防护手套。
4、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
5、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员工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6、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应配备防冲击眼护具。
7、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防坠落用品。
第九条:
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采购与发放
第十条: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综合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证明,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无备案证书、无质量证明、假冒伪劣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
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
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