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2)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3)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4)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6)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7)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2)受委托的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2)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4)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换证的市、县分级审核。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6)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7)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8)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
(1)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所指定的专人应当从已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取)。
(2)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3)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5)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6)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7)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8)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9)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4)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5)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法律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