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检验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适用本规定。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检验规定
2.1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2.2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符合下列条件这一者,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4)破坏性之试验。
2.3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2.4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
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2.5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最终检验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CR缺陷,AQL=0。(2)MA缺陷,AQL=1.0%。(3)MI缺陷,
AQL=2.5%。
2.6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1)技术文件。(2)有关检验规范。(3)国际、国家标准。(4)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5)客户要求。(6)品质历史档案。(7)比照样品。(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作业规定
3.1生产批送验
(1)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半成品、成品)时,应将其作为一个交验批(如一栈板)送品管部FQC检验。
(2)品管部FQC(Final Quality Control)人员,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入库检验记录》
3.2接收入库
(1)FQC判定合格(允收)之制品(半成品、成品),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合格”章,并签名。
(2)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入库单》经品管人员签名后,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3.3拒收重流
(1)FQC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填写《
某企业最终检验规定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