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作业负责人主管
3.2.1各车间的设备科长、机修主管为作业负责人主管,负责《动火安全作业票》签字及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2.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编制人:签字确认、作业负责人主管意见:同意作业并签字确认)
3.2.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作业人)
3.3.1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作业证。
3.3.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辨识(填写气体取样分析、代表性气体、分析结果并签字)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3.3.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止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二级动火停止不得超过60分钟)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呈验动火火证,再次(填写气体取样分析、代表性气体、分析结果并签字)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3.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
3.3.7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票》。
3.4监护人
3.4.1监护人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专门人员担当或安排一名机修人员、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票》接受交底人签字确认。
3.4.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火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主管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票》进行现场验票签字确认(填写:安全措施到位,已经验票);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5.4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火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
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