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
制度
1
、
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明确管理的方式和程序,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
范围
适用于本
公司
发生的事故
的管理
。
3
、
职责
3.1
安全
环保部
是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
3.2
各部门及时报告发生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4
、
控制
程序
4
.1
事故分类
4.1.1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重大伤亡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
一般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
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4.1.6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4.1.7
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
4.2
报告程序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车间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环保部,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4.2.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事故的救援
4.3.1
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3.2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
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