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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电葫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机械 设备 设施 安全 DOCX   3页   下载0   2024-11-06   浏览38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872字   5.00
电葫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
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电葫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电葫芦
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起重设备造成的
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电葫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
理领导小组,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 所有小组成
员必须保证 24 小时通信畅通。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
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
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六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
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副组长的职责:×××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八条 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
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九条 本单位如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组长报告的同时,向其它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
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电葫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
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
有效的抢救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
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
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
必须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
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十五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当电动葫芦使用时,突发停电,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在工作
场地周围竖立起禁示标志,派有关人员现场值班。
第十八条 当电动葫芦使用时,发生绳索断裂,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派
有关人员检修,查出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当电动葫芦使用时,发生工件坠落,出现人员伤亡,应组织人员
保护好现场,及时把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组织有关人员开现场会,对事故现场
勘察取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同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 电动葫芦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和指挥
人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等电力恢复或设备处理完后
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
第二十一条 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
复升 降动作,同时开动葫芦,选择安全地点放下重物。
电葫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电葫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电葫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电葫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 。 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六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副组长的职责:×××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八条 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九条 本单位如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组长报告的同时,向其它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电葫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
某企业电葫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