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
3
、职责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
、控制程序
4.1
通用要求
4.1.1
各
单位
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1.2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1.3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4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
保卫科
报告,公司
保卫科
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1.5
公司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
统一派遣,须到
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4.2.1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
保卫科
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4.2.2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4.2.3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
5
公里
/
小时,主支干线
20
公里
/
小时,弯道、特殊路段
5
公里
/
小时、仓库线
20
公里
/
小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4.2.4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4.2.5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2.5
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0.2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4.2.6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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