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批先建
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的罚款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
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
03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最高处罚20万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无证排污
最高处罚100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