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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安全 安全生产 培训 隐患 DOCX   7页   下载0   2024-10-25   浏览15   收藏0   点赞0   评分-   3587字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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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方针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
(1)规定:“生产经营部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2)“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用人部门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7、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
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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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方针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 (1)规定:“生产经营部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