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主管经理批准,→在由总务部审核,并对领
用日期,数量,车辆行驶公里进行登记。
5.6.3 车辆燃油使用标准如下:
a. 医院部、客户部、商务部、采购部、学术部、麻药部、储运部经
理、副经理,用油标准由主管经理批准→总务部执行,(每次领用油
票时,须填报车辆行驶公里、领油数量,总务部对单车行驶里程每月
检查核实,下同)。
b.销售人员、主管由本部门经理,按其销售业务量制定标准→总务部
审核→费用管理人员发放。
5.6.4 储运部运输车辆用油,按车辆行驶公里、车辆油耗标准实报实
销,储运部每月领用油票时必须填报单车行驶里程数,→单车百公里
油耗→总务部进行检查核实,→由费用管理人员发放油票。
5.6.5 因工作需要,在规定用油标准之外增加领油数量,由本部门经
理写出申请写明所须用量→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到总务部审核→
由费用管理人员发放油票,总务部建表登记。
5.7 车辆修理
5.7.1 公司车辆进行保养、修理必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由总务部报批后,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保养、修理→由总务部
统一结算。报帐时请将修理清单交总务部登记,无维修明细单或未经
批准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5.7.2 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要立即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服
务专线电话 95518 或 62372445),同时报总务部,由总务部统一协调
并按保险公司规定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5.8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5.8.1 车辆要建立保养、修理档案,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