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产清查的内容
财产清查是通过对各项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及对方单位数额,以查明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条 财产清查的种类有以下四种
• 全面清查。就是对企业所有的财产清查全面盘点和核对。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全面清查。
1 、年终决算之前,进行全面清查,以保证财务成果的完整、准确;
2 、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进行全面清查,经明确经济责任;
3 、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全面清查,经摸清家底,准确核定资金。
(二)局部清查。就是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三)定期清查。就是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一般在年度、季度或月度末结账时进行。
(四)不定期清查。就是事先并无规定清查时间,而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不定期清查。
1 、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进行财产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
2 、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 、上级财政等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进行财产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第三条 货市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清查。
(一)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及有价证券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一般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填制“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存档。
现金清查的时间:一是出纳员负责清点,二是财务部门采取不定期清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在同银行核对账目之前,应先详细检查本单位银行存
款日记账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然后根据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的清查每月一次,必须于次月 15 日前核对完毕。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清查
债权债务的清查由财务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应全部核对一至二次。若债权债务过多,或长期未能清查,应成立清理债权债务专门班子进行突击清查,以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
(一)财务部门必须设置清理债权债务岗位,专司债权债务清查之职。核对后的往来账,应填写“往来账项对账单”存档。(附表格)
(二)采购部门的采购
某饭店财产清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