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目的
为增强本厂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3 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3.3 凡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
新
员工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4 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A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 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E 有关事故案例等。
3.5 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
车间(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A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E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 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安全事项;
H 有关事故案例等。
3.6 班组级安全培训由各车间按实际情况进行,由安全员或班长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A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B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C 有关事故案例;
D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7 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8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
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3.9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3.10 脱离岗位(如产假
某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