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我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聚合工艺)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四、特种作业阐述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工作要求
1、各车间(部室)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年报安环部,由安环部汇总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委托市安监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5、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安环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7、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XXX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