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违规处罚细则
细则一: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为特级重大违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1.1 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厂区或在厂区内吸烟;
1.2 未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各种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盲板抽堵、
吊装、临时用电、断路作业、动土作业造成安全隐患后果的;
1.3 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工艺参数、工艺步骤进行有安全隐患的作
业等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后果的;
1.4 违规倾倒危险废弃物或废液废水造成后果的(未造成后果的按细则二处
罚);
1.5 脱岗、睡岗、串岗、酒后上岗导致造成安全事故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
1.6 工作中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的(如伪造或作假虚填各种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和涉及安全的生产工艺数据、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私自破坏现场影
响事故调查的);
对符合上述情节的员工个人违反 1.1-1.6 项未造成重大后果的经公司审批
决定,可视情节酌情给予当事人处罚款 300 元;班组长处罚款 500 元,部
门负责人处罚款 1000 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细则二: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为一级严重违规,给予当事人处罚款 150
元,班组长处罚款 200 元,部门负责人处罚 300 元:
2.1 电工、电焊、叉车、行车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无证作业的;进行
特殊作业(动火、受限空间、动土、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断
路等作业)未经批准,或安全预防措施不达标或未办理作业许可票作业未造
成安全隐患后果的;
2.2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故意损坏、挪用、
圈占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和设施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
火间距的(特殊情况临时占用需经 EHS 部批准);
2.4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 EHS 部批准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安全设施的;
2.5 重要生产或安全设备(如废水废气环保处理设备、消防泵房、空压机或
特种设备(行车、叉车等)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非本人操作的
机器设备的;
2.6 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轻度安全事件的(包括意外伤害、火险、机械伤
害、泄漏、中毒、环境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