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
安全
健康,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职责
1、生产部、安环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管理。
四、各类仓库、罐区管理要求
(一)通用要求
1、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3、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按照设计或安环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5、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6、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7、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及
安环部报告,安环部
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协调由资质的外部检测)。
8、仓库、罐区内部、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
9、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电筒、安全灯等)。
10、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合理处理。
11、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一)一般物品、五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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