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行为,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全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
(厂)
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公司
(厂)
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全公司
(厂)
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全公司
(厂)
职工必须必须自觉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认真做好本职岗位内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积极向本单位领导、全公司
(厂)
有关部门反映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批评、检举领导违章指挥,职工违章作业以及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五条 为鼓励职工搞好安全工作,鞭笞职工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全公司
(厂)
对安全工作中的有功人员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行奖惩制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一次性200元—5000元金额的奖励。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原始资料齐全,全年无违章现象,未发生任何大小安全设备事故的生产单位的领导、班组长。
(二)大胆检举领导违章指挥、职工违章作业和避免安全事故,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有功人员。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使人员安全撤离,避免了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的有功人员。
(四)抢救事故有功,避免或减少职工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
(五)在职业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发明或有新的可靠的保障措施,技术推广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较大成果和显著成绩有功人员。
(六)在我公司
(厂)
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出一定成绩者。
第七条 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公司
(厂)
总经理会议研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及单位领导。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职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已造成事故的按调查分析意见处理)。
4、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隐患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不执行安全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
意见,造成一定后果的。
7、全公司
(厂)
安全检查、监察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未按时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
某公司安全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