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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

安全 安全生产 危险源 隐患 DOCX   5页   下载0   2024-10-28   浏览26   收藏0   点赞0   评分-   2702字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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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
一、防雷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
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
第二条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
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
3
米,
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2米。
第三条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
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
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
第四条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
壁钢板厚度大于
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
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
不大于
10
欧。
第五条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
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
3-5
米,
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
2
米,
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
3
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
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
2
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接
地电阻不大
10
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第六条 避雷针与
5000
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
不小于
5
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
5
米。
第七条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
道,每
20-25
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
30
欧,埋在地下金
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第八条 凡贮存闪点
45
℃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1
、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
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2
、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
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3
、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
密。
4
雷雨时严禁工人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工作。
第九条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
(
)
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第十条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第十一条 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建
(
)
筑物外墙敷设,并经
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
(
)
筑物
的金属构件
(
如消防梯
)
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
路。
第十二条 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
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1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
进行临时性检查。
2
、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
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3
、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
蚀在
30%
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4
、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
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
、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
2
米至地下
0.3
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
被破坏情况
6
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7
、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8
、检查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现象。
9
、检查接地装置周围土地有无沉陷现象
10
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
化时,应对接地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11
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它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第十三条 雷暴时,非工作急需应尽量少在户外逗留。在户外最好
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
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
8
米远。
第十四条 雷暴时,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尽量离开
池旁、水边,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和旗杆烟囱、孤独树木
附近。还应尽量离开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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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 一、防雷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 第二条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 3 米 ,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 2米 。 第三条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 第四条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 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 ,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 第五条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 -5 米 ,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 2 米 ,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 3 米 ,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 2 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 ,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第六条 避雷针与 5000 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 不小于 5 米 ,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 5 米 。 第七条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 20 -25 米 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 30 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第八条 凡贮存闪点 45 ℃ 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1 、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2 、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3 、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4 、雷雨时严禁工人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工作。 第九条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 ( 构 ) 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第十条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第十一条 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建 ( 构 ) 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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