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
一、防雷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
第二条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
3
米
,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
2米
。
第三条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
第四条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
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
,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
第五条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
-5
米
,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
2
米
,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
3
米
,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
2
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
,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第六条
避雷针与
5000
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
不小于
5
米
,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
5
米
。
第七条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
20
-25
米
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
30
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第八条
凡贮存闪点
45
℃
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1
、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2
、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3
、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4
、雷雨时严禁工人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工作。
第九条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
(
构
)
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第十条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第十一条
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建
(
构
)
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
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