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库房)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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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隔墙和
1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
GB14102
的规定。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
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
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9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10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
1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12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13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14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15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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