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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 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 安全隐患 操作规程 DOCX   9页   下载0   2024-11-04   浏览12   收藏0   点赞0   评分-   3942字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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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杜绝伤
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外来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
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培训教育。
三、安全培训部门及职责划分
1、安全环保部负责新职工、外来派遣劳务人员、外来施工人员、
学校实习生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所有从业人员的日常性安全
培训教育,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
公司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车间负责新职工、外来派遣劳务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学校
实习生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车间从业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
教育和转岗离岗车间级培训教育,负责班组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监
督检查和考核。
3、班组负责新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班组人员的日
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和转岗、离岗班组级培训教育。
4、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专业安全培训教育,按规
定要求持证上岗的技术性人员(如化验员)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培训教育。
5、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
6、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
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 6 月内必须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能力,取得安全考核
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
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
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三节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
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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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外来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培训教育。 三、安全培训部门及职责划分 1、安全环保部负责新职工、外来派遣劳务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所有从业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公司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车间负责新职工、外来派遣劳务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学校实习生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车间从业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和转岗、离岗车间级培训教育,负责班组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班组负责新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班组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和转岗、离岗班组级培训教育。 4、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专业安全培训教育,按规 定要求持证上岗的技术性人员(如化验员)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培训教育。 5、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能力,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