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01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典型情形
1.锅炉设计文件未经过鉴定用于制造的,锅炉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2.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3.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4. 气瓶设计文件未经过鉴定用于制造的,气瓶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的。
5.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制造、修理、改造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充装的。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生产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设计、制造的。
02国家明令淘汰的典型情形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级及以上城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其中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如:淘汰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等。
03已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典型情形
1.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
2.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无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评估合格继续使用的。
3.气瓶使用达到《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设计年限,未按照规定经检验或评估合格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01未经监督检验的典型情形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02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典型情形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