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作业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可通过文件、规章的方式公布相关危险作业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企业危险作业清单。
比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提出了关于“危险作业”的相关要求,“危险作业”是指操作过程安全风险较大,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一般包括:
(1)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八项特殊作业;
(2)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3)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等。
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属在正常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常规作业类型,作业程序较为固定,一般可以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来完成。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作业由
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作业许可。因此,
危险作业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特殊作业。
二、特殊作业
“特殊作业”出自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共包括八种作业类型,即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与断路作业。
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但不适用于工贸、建筑、矿山等行业。
三、特种作业
现行特种作业目录于2010年印发,目录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0 个作业类别,共计54 个操作项目。
2011年,原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发布《关于扩大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特种作业范围的通告》,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管理范围
从化粪池、污水井扩大到电力电缆井、燃气井、热力井、自来水井、有线电视及通信井等全部城市运行地下有限空间。
2020年,应急管理部曾发布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但至今近4年尚未正式实施,当前仍按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
通过对比特殊作业、特种作业、危险作业三种作业分类,得出
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特种作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