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1
次
/
年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999
中表
2.0.1
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
,
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
、
GB50160
、
GB50074
、
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
破坏性地震;
2.
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
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
冰等);
4.
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1
次
/
半年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
次
/
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控制室;
2.
变配电室;
3.
点火源(包括火炬);
4.
办公楼;
5.
厂房;
6.
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
空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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